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跳高选拔比赛中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蔡某是某小学学生。2023年11月,蔡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区运动会跳高选拔比赛中,因地面未铺设软垫,蔡某落地后受伤。受伤后蔡某被送医诊治,经诊断蔡某右腿膝盖受伤严重。此后蔡某多次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蔡某父母与该小学协商未果,蔡某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某小学和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作为某小学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按照老师的要求参加跳高运动,不违反学校的教学安排,但根据其年龄、智力发展水平,其认知判断能力有限,并不能完全认识到跳高运动中存在的风险,对可能存在的致害风险难以充分预见和有效规避,因而需要教师给与正确指导和合理帮助。
跳高运动中在地面铺设软垫属于常规采取的安全措施,某小学老师在学生运动过程中疏于管理,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对蔡某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教师履行的是教育教学任务,其履职行为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故最终判决某小学赔付蔡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因某小学为原告学生蔡某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故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学校安排了学生热身,强调了注意事项,证明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该案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蔡某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即使学校承担责任,应该不超过70%。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作为小学六年级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体育活动中危险的感知和避免不甚成熟。此时,学校作为管理和教育机构,应当负有更大的义务去确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在组织包括蔡某在内的学生参加的跳高选拔活动时,活动现场没有放置软垫等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设施,造成蔡某身体受伤害。学校因为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其对蔡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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