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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岁老人赡养费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如何保障“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6-10-27 23:23:56  来源:中安在线  

  案例:2026年3月,安徽省肥东县85岁务农老人奚某因赡养问题向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奚某因患慢性病需定期治疗,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但其两女对赡养责任的承担方式产生了分歧,奚某遂向司法所求助。经所在社区“两委”干部和乡镇调委会协调,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赡养协议。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奚某年满85岁,务农无稳定收入且长期患慢性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子女需承担赡养责任。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因此,通过协调签订赡养协议,是解决赡养问题的有效方式。

  专家提醒:签订赡养协议时,应把日常开销与大病支出分开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引发新矛盾。人民调解达成后,建议双方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无需再走诉讼程序,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每月赡养费用是基于当前物价和老人身体状况约定的,未来若病情加重或物价上涨,老人有权要求合理增加赡养费。对调解组织及社区而言,应主动关注农村务农老人的养老困境,提前排查、尽早介入。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胡亚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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