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日前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与生态安全。
新出炉的《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该条款指出,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为清晰界定“造成严重后果”,《意见》列出了六项具体认定标准,涵盖倾倒等行为非法占用不同类型土地达到一定面积、在规定时间内有多次或多点位倾倒行为、在生态保护等特殊区域内倾倒等。
“这些标准的出台,让执法有了更明确的标尺,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精准有力。”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在部门配合衔接方面,《意见》构建了严密的协同执法体系。各部门打破信息壁垒,建立起快速响应、无缝对接的联动机制,形成对垃圾违法倾倒行为的全链条监管闭环,让任何心存侥幸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此次合肥市四部门联合“亮剑”,将形成合力,严打重罚违法倾倒垃圾行为。《意见》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合肥晚报-合新闻记者 周洪 通讯员 李斐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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