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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5-06 21:08:56  来源:中安在线  

  《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本报讯(记者 吴衡) 4月29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帅,市文化和旅游局三级调研员李军,发布《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各地加力推进农文旅体融合发展大背景下,乡村旅游正向高品质和多元化转变,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丰富乡村旅游业态,规范行业服务管理,增强我市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经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按照“小快灵”立法方式,不再细分章节,条文数量为20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乡村旅游发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政府、部门、村委会和行业组织职责;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通过明确社会参与、发展规划、项目支持、资源开发利用等,提出我市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鼓励智慧旅游建设;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乡村旅游引导促进措施,旨在解决“促进什么、如何促进、由谁促进”等问题;第十八条明确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障行业安全和市场稳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法律责任与条例施行日期。

  《条例》呈现四大核心特点:一是明职责,重点明确政府、有关部门、镇村基层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职能职责,形成协同推进格局;二是重规划,立足马鞍山长江文化、凌家滩文化、诗歌文化与工业文化底蕴,打造差异化、标志性文旅产品,从源头杜绝无序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三是强引导,围绕用地支持、金融支持、人才支持、基础设施、营商环境等方面和领域,明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多项举措性条款;四是严监管,统筹产业培育与行业规范,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乡村旅游健康规范发展。

  下一步,我市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持续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供给,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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