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寿县古城争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关键节点,一起位于古城核心区十字街口的商铺腾退纠纷,成为检验司法服务大局能力的“试金石”。近日,随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起由寿县某日杂公司诉张某宇等人的排除妨害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古城文旅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位于寿县古城核心区十字街口原南北货商场一楼部分门面,面积约260平方米,地处寿县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地段,属于寿县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规划中的重点整治区域。2023年1月1日,原告某日杂公司与被告李某岭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岭承包经营该房屋,年管理费46万元,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合同期满后,原告依据寿县政府关于5A景区建设的统一部署,书面通知李某岭不再续租并要求限期腾退。李某岭在合同到期后,仍将房屋转租给刘某礼、张某宝、周某有、戚某生、陈某敏、毕某萍、许某等商户,其中许某租赁两间经营某服装店,周某有租赁一间后通过刘某转租给张某宇经营某咖啡店。原告多次要求腾退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审理情况及典型意义
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案件涉及古城5A景区建设进度与社会影响,高效开展审理工作。2025年7月7日,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查明,李某岭与某日杂公司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承包合同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李某岭及次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已无合法依据。一审判决实际占有人返还房屋,李某岭支付占用使用费。
许某、张某宇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某岭的转租行为系职务行为。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无某日杂公司印章,亦无授权委托书,李某岭在转租过程中存在收取差价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各租赁合同均已到期,实际占有人无权继续占有;张某宇主张的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2026年4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寿县法院以公正司法服务保障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地方重大文旅项目建设的首批案件之一。寿县法院积极响应“快立快审快执”的要求,于2025年7月7日迅速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准确区分承包关系与租赁关系,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物权,明确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与此同时,判决在保障古城5A景区建设大局的同时,为各方当事人保留了合法救济途径,告知次承租人可另行主张损失赔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的顺利审结,充分体现了司法服务大局、助推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为类似古城改造、文旅项目建设中的商铺腾退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推进文旅融合、建设底蕴彰显、特色鲜明的文化之城中的职能作用和担当作为。(刘玉婷记者赵中坤)
来源: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