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我市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到制售假冒品牌卫浴产品,再到擅自使用“黄山贡菊”地理标志名称,十个案例覆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维度,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一 “耳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8月,请求人某科技公司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某耳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材料,也未出席口头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被请求人在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的状态下,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某智能开放式蓝牙耳机,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二 陆某飞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卫浴产品案
2025年4月,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4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卫浴产品2万余件、包材10万余件,涉案金额2100万元。
经查,202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陆某飞等人设立制假窝点,购买无任何标识的白版卫浴产品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随后组织人员打标、包装成假冒品牌卫浴产品,通过多家电商店铺向外销售。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 某幼儿园网络侵犯版权案
2022年李某创作完成新年插画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1月5日首次发表,2024年4月25日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依法取得该作品著作权。2024年12月31日,亳州市某幼儿园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涉案插画作品用于微信公众号元旦放假通知文章插图,侵害了李某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5年11月6日,李某以该幼儿园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诉裁对接工作机制,利辛县人民法院将该案转交亳州市民商事仲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是亳州市某幼儿园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元;二是幼儿园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涉案侵权作品。
案例四 某公司侵害华佗国药商标权案
原告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华佗”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被告安徽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标有“华佗升阳”“华佗汗泞”标识的商品。原告华佗国药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利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华佗国药公司的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瓶贴正面使用了“华佗升阳”“华佗汗泞”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商品虽属添加了药食同源原料的“食品”,但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紧密关联,商品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华佗国药公司商标专用权,判决安徽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5000元。
案例五 邱某钧、邱某恒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邱某钧、邱某恒在未取得“伯希和”等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情况下,购买不带商标标识的无品牌成品服装以及带有上述品牌商标的标识和吊牌,根据涉案网络平台每日销售订单,将相应款式、型号的无品牌成品服装挂上假冒品牌的标识、吊牌,并用烫印机将假冒品牌的L0GO烫印在服装上,包装后快递发货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合计816万余元。
考虑到本案涉及多个知名商标、涉及金额较大,亳州中院决定对本案提级管辖。经审理,亳州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邱某钧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恒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案例六 商标印制业务未尽核查义务案
2025年5月23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亳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印制包装材料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承接一批商标印制业务时,未按规定要求印制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也未对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即擅自印制带有他人商标的包装材料。涉案产品销售价格16元/公斤,货值金额3516.8元。
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尽核查义务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淋浴杆滑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6月中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厦门某卫浴公司发现,被申请人杨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某某家居生活馆”未经许可销售的产品“淋浴杆滑套”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仔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特征,判定侵权成立。针对被申请人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这一争议焦点,调解员向申请人代理律师说明:被申请人仅是销售者,并非生产者,主观上不知产品已申请专利,销售额仅4000元,涉案产品也已下架。此外,被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经多次沟通,最终将赔偿金额从2万元降至0.2万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八 商家虚假宣传维权案
涡阳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接到消费者维权申请,反映其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一款标称“专利产品”的反冲洗大白瓶前置过滤器。然而,消费者使用近两个月后,发现产品效果远未达到宣传标准,多次与商家沟通未果。商家以“产品已涉水并使用超过退换期”为由拒绝退货,淘宝平台介入后亦支持商家意见。
工作站接到申请后,经核查发现商家宣称的专利号并不存在,涉嫌假冒专利。工作站协助消费者以“商家虚假宣传、假冒专利构成欺诈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淘宝平台再次发起申诉,并同步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最终,淘宝平台采纳维权意见,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
案例九 某防水材料经营部销售假冒“雨虹”案
2025年3月28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利辛县某防水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内销售的堵漏材料标注有“潘雨虹”字样,经北京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侵犯该公司“雨虹”商标专用权。
经查,涉案商品系当事人从他人推销货车处购进,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合法来源,共购进50包,每包含10组,截至案发共销售两包,现场扣押有48包货物,销售价格:55元/组。
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黄山贡菊”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105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
2025年3月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亳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以330元/千克的价格从谯城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白菊花8千克,购进后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旗舰店店铺上架销售,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擅自在其产品详情页面标称该菊花为“黄山贡菊”。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76袋,货值金额2660元,获利152元。
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罚款1064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李锦文)
来源: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