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025年以来,我国网络立法在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等维度协同发力,形成了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制度供给格局,呈现出持续向纵深推进的立法特征。
基础制度经历史性修订更加夯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始终是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支柱。自2022年启动修改工作以来,国家网信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三年审慎打磨,终于在2025年10月2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法颁布近十年来的首次实质性修订。本次修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相关内容入法入规,首次在法律层面中明确规定“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总体而言,此次修法更进一步地实现了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的衔接协调、更直接地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形态作出了法律回应、更有力地针对现实威慑需求配置了相应法律责任体系。
人工智能立法经专门性布局渐趋完备
2025年,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专门性立法布局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升级。网络安全法修改过程中,新增人工智能相关内容,首次从法律层面回应了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问题。具体而言,修改后第二十条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同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在专门规则层面,《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综合性规章。办法明确规定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并严格限制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条件,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相关设备。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亦相继出台,回应了算法生成内容对信息环境真实性的挑战。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已达6.02亿,较2024年底增长141.7%,相关立法的现实紧迫性不言而喻。
法律责任经系统性重构更加明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完善相应处置处罚措施,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针对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功能丧失等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最高可达一千万元,并增加了责令关闭应用程序等措施。与此同时,修法过程中亦注重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切实保障网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纵观2025年网络立法进程,统筹协调、问题导向、安全与发展并重是贯穿始终的制度逻辑。然而,立法完善并非终点。随着数字技术迭代加速,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算法治理机制、平台责任边界等议题仍面临深层挑战。进一步向纵深推进立法,构筑起法治化网络空间的坚实根基仍需久久为功。(王立梅)
来源: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