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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政即将施行

时间:2025-11-26 22:59:08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确保芜湖市维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芜湖市政府出台《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0日正式印发,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11月26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条,核心围绕“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监管”四大环节,重点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管理责任。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依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结合芜湖目前维修资金管理体系,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明确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交存环节。《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与《省办法》保持一致,在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至8%的区间范围内,由市住建局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新建住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交存维修资金;因征收以产权调换的物业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交存维修资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代为交存,物业售出时按照票据金额向业主收取。物业转让时应核验维修资金,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应当在转让前补交或续筹。业主未及时足额交存、续筹及补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

  规范管理方式。对代行管理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专户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等制度。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未交存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易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筹。对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维修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申请主体。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原则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明确紧急使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法》针对发生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进一步细化延伸,确定了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消防设施损坏、楼体外立面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等八种紧急情形,申请人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强化监督管理。为切实保障维修资金管理安全和使用合理合法,《办法》规定建立市、区两级审核机制,根据使用预算额度,由市、区两级分级审核。《办法》列明了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负面清单,建立了交存、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明确了异议处理的程序。同时,强化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据了解,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芜湖市住建局将陆续出台《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文/樊丽丽 图/李冯源)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