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潘集区法院三号井法庭一号法庭内,两起案件的三位当事人围着承办法官,讲述着自己的诉求,希望法官当天的调解能够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原来,两起案件的原告均购买了被告投资开发的位于潘集镇某村的商住房屋。2024年,两位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私自在二人的房屋屋顶上加装光伏电板。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允许在自己屋顶安装光伏板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身的权利,安装过程也对房屋造成了损坏,于是要求被告拆除光伏板,修复受损的房屋屋顶和外立面,并赔偿损失。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自己未经允许私自安装光伏板的行为是错误的,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两位原告做出补偿。原告也表示,只要被告对其受损的房屋进行修复或补偿,考虑到屋顶的光伏安装已经基本完毕,也同意被告不拆除已安装的光伏板。
但承办法官发现,虽然双方有调解意愿,但是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原告要么担心被告支付的赔偿款项不够修复房屋,要么担心若由被告找人修复,效果不佳又会产生纠纷。被告则担心原告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若由自己修复原告可能会有诸多无法满足的修复要求。于是法官提议,由被告支付钱款,原告自行组织人员进行修复。若是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案涉房屋修复金额较少、修复难度一般,建议双方现场拨打电话询问从事修复房屋相关工作的亲友,对受损屋面修复的金额各自“摸底”。
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问价后终于打开心结,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王某2500元分别用于修复房屋外墙和修复屋顶漏水,王某配合被告安装尚未完成的6块光伏板。王某收到2500元后,对外墙修复及房顶漏水自行承担后果。被告支付原告李某2000元用于房顶制作防水。李某收到2000元后,对房顶漏水自行承担后果。至此,两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就案件再无纠纷。
两名原告以同样的案由起诉同一名被告,承办法官同步调解两起案件,洞察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担忧,及时化解群众心结,实现案结事了。(记者 赵中坤 通讯员 陈雪莹)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