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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乐园玩耍受伤,责任谁来负?

时间:2025-07-22 10:43:46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受理了一起3岁幼儿在儿童游乐园玩耍受伤,起诉经营方和造成损伤的儿童及对方家长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的案子。

  2024年10月,3岁的小妮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在某商场儿童乐园玩蹦蹦床时因被另外一名儿童踩到,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小妮家人为此支出了5000余元的医疗费。后小妮家人找到儿童乐园负责人及对方儿童的家长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小妮母亲遂将儿童乐园、对方儿童及家长起诉至法院,并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庭前查阅卷宗后第一时间联系三方当事人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儿童乐园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主张儿童乐园已尽到其儿童进园时安全告知义务,且因另一方儿童对此次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愿意对原告主张的费用少部分进行赔偿;但另一方儿童家长不认可自己孩子对小妮造成的伤害,不愿意做任何赔偿。随后小妮的母亲出示了监控录像,证明小妮的受伤确系儿童乐园及对方儿童玩耍时造成。

  面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做调解工作,逐项给原被告双方分析各项诉求,小妮在玩耍时,儿童乐园工作人员未在旁边进行安全保护,其双方儿童的监护人也未在现场看护,未尽到监护责任,双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多番调解,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儿童乐园向小妮当场赔偿4600元,另一方儿童家长当庭向小妮赔偿2000元,纠纷得以有效化解。(记者 赵中坤 通讯员 朱冬佳)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