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多名未成年人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向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调解+司法干预”的方式,既化解矛盾又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让司法温情照亮少年成长之路。
2025年7月12日夜间至7月13日凌晨,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至寿县寿春镇状元学府小区,在寿县寿春镇某某百货超市内盗取现金和香烟,价值共计10280元,因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罚决定,但寿县寿春镇某某百货超市损失迟迟未获赔偿,无奈之下,寿县寿春镇某某百货超市将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系未成年人,若简单判决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也不利于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的教育矫正,遂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一方面联系寿县寿春镇某某百货超市,耐心倾听其诉求,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多次与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父母沟通,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同时指出父母作为监护人,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更要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引导。
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刘某某父母早早就离婚了,其一直跟随其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平时和父亲见面沟通甚少,母亲更是早已经不联系,家中还有一个妹妹要上学,生活十分拮据,刘某某也表示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
程某某、江某某、黄某某则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以后不会再犯。寿县寿春镇某某百货超市看到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悔过态度,同意放弃对刘某某的赔偿诉求;程某某、江某某、黄某某父母也当场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诺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江某某、黄某某父母当场支付3000元赔偿款,程某某父母于202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3000元,纠纷圆满化解。
“赔偿款付了,但孩子的问题不能只靠赔钱了事。”调解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父母长期忙于工作,对孩子日常行为疏于监管,未及时了解其交友、消费情况”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主动做好与孩子的沟通交流与情感疏导,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以前总觉得孩子小,犯点错没关系,现在才知道,不管好孩子,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孩子自己。”收到指导令后,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父母感慨道。
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盗窃等轻微违法行为,往往与家庭监护缺失、教育引导不足密切相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坚持“受害人权益优先”,通过调解、判决等方式及时弥补损失,也要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延伸服务,帮助犯错少年认识错误、重回正轨,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将继续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制,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坚持“调解优先、教育为主、干预为辅”的原则,联动社区、学校、妇联等部门,构建“司法保护+家庭监护+社会支持”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法治的环境。(王佩 记者 赵中坤)
来源: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