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柔性解纷理念,温情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25年8月,被告陶某某驾驶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经查,被告陶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陶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72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果简单判决,往往面临执行难、周期长的问题,甚至可能引发后续问题产生二次诉讼……”承办法官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
调解过程中,法官既立足法律底线,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向双方清晰阐释赔偿标准的法理依据,让原告知晓合理诉求边界,向被告明确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又兼顾情理温度,充分倾听双方诉求与难处,从社会公序良俗、实际履行能力等角度耐心疏导情绪,缓解对立氛围,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原告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自愿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仅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4404.6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纠纷的妥善化解,既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下一步,寿县法院将持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用心用情化解民生纠纷。(邢瑾 记者 赵中坤)
来源: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