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网产经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9-07 07:59: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需要法治护航。“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降低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形成‘权益保障—纠纷化解—司法救济—执行强化’的全链条司法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将为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筑牢法治根基,激发发展活力,为新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治支撑。

汇聚合力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近年来,新疆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新疆企业开办实现“全程网办、一日办结、零成本”。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新疆全区经营主体总量突破268.21万户,较2022年增长19.5%,市场竞争生态加速净化,为经营主体发展夯实公平基石。

新疆政务服务效能显著提升,数字化改革向纵深推进。“丝路通办”“疆内通办”平台分别上线241项、269项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办件量超57万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结率、满意度分别达98.6%、98%。

与此同时,法治保障与监管创新同步发力,新疆包容审慎监管稳步推进,已制定公开不处罚事项355项、从轻减轻处罚事项158项、免于强制措施事项6项。涉企行政检查专项整治成效显著,法治体检覆盖4129家企业。

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勤介绍,《条例》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出发点,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点,从制度设计上为市场“松绑”、为创新“赋能”,让经营主体“敢投资、愿创业、能发展”,内容务实管用。《条例》立足自治区营商环境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市场、政务、要素、开放、法治“五大支柱”环境着手,大到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小到“扫码入企”检查,统筹好普遍性和特殊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约束性和引导性等关系,推动地方立法制度效能更好转化为良法善治的强大动力。《条例》完善了责任体系,建立容错机制、评价机制、监测机制等工作机制,汇聚各方合力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践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服务理念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法治是绕不开的关键词。《条例》强调,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践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服务理念,打造市场竞争公平、政务服务高效、要素支撑充分、贸易投资便利和法治保障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

《条例》明确,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责、部门协同、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条例》强调,要探索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机制,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条例》规定,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政策,《条例》要求,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执行,禁止违法违规给予财政、税费、用地等政策优惠行为,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脱离实际给予过高承诺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招商引资成果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条例》强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经营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

“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条例》提出,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为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条例》强调,要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与频次,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扫码入企”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得违规异地检查。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周勤说,《条例》的施行,将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新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