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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是塑造数据驱动创新生态的重要保障

时间:2026-04-01 22:22:13

  在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核心引擎的今天,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产权界定问题,已超越法学范畴,成为深刻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产业创新动力乃至宏观经济结构的重要经济学命题。赵新潮博士的《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一书,为理解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了极具启发的分析框架,尤其是在如何设计有效产权保护制度塑造数据驱动创新生态方面有独到的学术贡献与实践价值。

  明确界定数据产权的必要性

  从资源经济学视角来看,数据要素在使用上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一人使用不减少他人使用),但在排他性上却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一定程度的控制。这种特性使得数据资源容易陷入两种困境:一是因产权不清导致的“公地悲剧”,即因过度获取与使用导致数据质量下降、隐私泄露与社会信任损耗;二是因产权过度碎片化与排他性过强导致的“反公地悲剧”,即过多的权利主体和过高的交易成本阻碍数据的有效整合与利用,抑制规模经济与创新网络的形成。

  本书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核心矛盾,其提出的“原始数据用益权”与“衍生数据专有权”二元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精细化的产权分割与配置方案。该方案将原始数据之上的权利设计为具有有限排他性和期限性的用益权,旨在防止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垄断性控制,保障数据生态的初始开放性与流动性。而对投入大量智力资本、形成独立经济价值的衍生数据赋予更强的专有权,这是对沉没成本和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产权激励,旨在解决数据产品开发中的正向外部性无法内部化的问题,防止因激励不足导致的“公地悲剧”(即投资不足)。这种结构性分权,是对数据要素“稀缺性”(并非天然稀缺,而是优质、合规、结构化的数据稀缺)的人为制度建构,试图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数据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建立降低数据市场交易成本的制度基础设施

  产权界定对有效交易市场建设至关重要,数据交易市场更是如此。因为数据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呈现显著刚性特征:其一为信息不对称成本,数据质量的优劣甄别、权属状态的合法性核验需耗费大量沉没成本;其二为议价成本,数据要素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且双边垄断格局在特定场景下频繁出现,导致谈判效率低下;其三为履约与监督成本,数据的易复制性与无形性使得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追踪取证与损失界定面临技术与制度双重障碍。若产权界定处于模糊状态,将进一步放大上述交易成本,引发市场失灵——数据要素或滞留于企业内部形成“沉淀资产”,或在缺乏制度约束的灰色领域无序流动,严重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

  本书构建的二元权利体系,本质上是一套旨在降低数据市场交易成本的制度基础设施。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原始数据用益权”与“衍生数据专有权”的取得要件、权利边界、行使限制及存续期限,实则为数据资产构建了标准化的权属界定规则与价值信号传递机制。

  权利内容的清晰化不仅减少了权属争议的发生概率,更有效缓解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限排他性与期限性的制度设计,既遏制了权力滥用可能引发的市场壁垒,也降低了交易主体的风险预期。尤为重要的是,衍生数据专有权的明确赋予,使数据产品具备了独立资产的法律属性,为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交易、融资、入股等资本化运作提供了制度基础,而这正是数据要素市场从初级形态向成熟形态演进的核心前提。

  以产权安排塑造数据驱动的创新生态

  从创新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理论的视角来看,数据要素已成为驱动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核心生产要素。产权制度作为界定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的核心规则,直接决定了经营主体在数据收集、加工处理、共享流转及创新应用等环节的激励结构,进而影响整个数据创新生态的形成与演进。

  本书提出的二元权利体系,精准契合了数据价值链不同环节的差异化激励需求。原始数据用益权的制度设计,为数据采集、基础整理等前期基础性工作提供了成本回收与合理收益的保障机制,有效维护了数据供给端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为后续创新活动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支撑。

  强化对衍生数据专有权的保护,则针对数据深度加工、分析建模、算法优化等高附加值、高风险创新环节形成强激励效应——通过赋予创新主体对衍生数据的排他性权利,确保其智力资本投入能够获得相应回报,从而激发经营主体开展突破性创新的积极性,推动数据应用场景的拓展与创新模式的迭代。

  这种“前端弱保护以保障供给、后端强保护以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符合数据价值从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逐步增值的客观规律,有助于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高效、价值递进的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在构建原始数据用益权与衍生数据专有权二元权利的同时,该书还强调了权利行使的“三重限制”(个体权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这种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对数据产权负外部性的有意矫正。数据产权的滥用易引发隐私侵害、算法歧视、市场垄断等多元社会成本,而在制度设计中对权利行使进行限制,可将此类外部成本内化为产权主体的决策约束,有效规避私人激励与社会福利的结构性偏离,既保障了数据经济发展的动态效率与长期可持续性,又实现了创新激励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

  总之,该书为企业数据权利构建了逻辑严密的静态分析框架,但从经济学动态发展视角审视,数据治理仍面临诸多动态性挑战。在技术迭代速度不断加快、应用场景多元拓展的当下,数据价值亦呈现快速演化的特征,在这种背景下,构建清晰、合理且具有灵活性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挖掘的时代议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市场学会会长)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