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为了提升用户体验感,一些网络购物平台推出了“先用后付”的付款方式,但“先用后付”绝不是“0元购”,如果“用了不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支付宁波某公司欠款4500余元。
今年6月,刘某在某网络购物小程序上看中一款手机,下单时选择了“先用后付”的付款方式,以缓解购买压力。刘某与该网络小程序所属的宁波某公司签订《商品服务协议》,由刘某在网上分6期购买手机一部,总价为8158元。协议签订后,宁波某公司将货物寄送给刘某,刘某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第一期借款3000余元。但从第二期还款开始,刘某便再未支付。宁波某公司向刘某追讨欠付货款,刘某拒不偿还。宁波某公司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剩余借款4500余元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为快速实质性化解矛盾,委托特邀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从法律后果、信用风险、社会影响等多维度对刘某进行劝解,促使其正视责任。经过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将剩余欠款4500余元支付给宁波某公司。
“先用后付”是指满足特定条件的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可0元下单试用,待确认接受商品时再支付款项的一种新型消费付款模式。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和商家都应自觉遵守交易规则,“先用后付”不仅为交易双方带来了“快捷下单”的便利,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履约责任”。消费者在网购消费时也务必牢记:“额度不是收入,逾期必留痕迹,条款务必看清”,才能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避免踩坑。
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