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小张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约担任网络主播,后因工作时间过长、拖延发放报酬等原因,小张不愿再继续当主播。违约后,传媒公司要求其返还5000元签约金并支付80000元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呢?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主播的合同纠纷。
2023年11月,17岁的小张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约做网络主播,每月报酬为直播平台结算费用的80%,另传媒公司支付小张1万元签约金。签约当天已支付5000元签约金,并约定下个月直播打赏达到2万元再支付剩余5000元签约金。合同中还约定了小张每年在直播平台完成40万元人民币流水,未完成则退还1万元签约金,如果小张违约则须支付违约金。
2023年12月,小张在直播间收获打赏达到了2万元,但公司却不支付剩余5000元签约金。2024年2月起,公司有时延迟发放报酬,且以未关空调、未关灯等理由克扣费用。合同约定小张每月直播26天,每天直播时长7小时,小张因工作时间较长心情烦躁,偶尔不去上班,未完成有效直播时间,2024年8月,小张开始逐渐停播,也不再去公司上班,与公司矛盾激化。2025年2月,传媒公司向法院起诉小张,认为其违约要求返还5000元签约金,并下调违约金数额要求其支付80000元违约金。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小张未满18周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当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也未征求小张监护人的同意,故小张签订合同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内容繁杂,民事法律关系复杂,传媒公司在合同签订中具有优势地位,小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经验,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024年,小张成年后继续与传媒公司合作且按约定比例分成,收取签约金,系小张对该部分条款在成年后进行追认。合同中约定小张须每年完成直播任务40万元人民币流水,未完成则退还1万元签约金,因小张未完成40万元人民币流水,故应退还传媒公司5000元签约金。
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并促进公平交易角度考量,传媒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小张进行何种培养有效提升知名度、曝光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张系传媒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培养的头部主播或者不可替代的主播,故对传媒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张支付某文化传媒公司签约金5000元,驳回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