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整改工作中,针对查摆出来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填报中存在的连续“零报告”或者明显凑数填报、应付填报等问题,省检察院日前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提醒和约谈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在执行“三个规定”中需要提醒约谈的有关情形加以列明,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8月3日,省检察院将这一办法正式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
该办法规定了一般应当予以提醒的五种情形,即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连续三个月、其负责人连续六个月“零报告”的;编制30人及以下的县(区)检察院、派出检察院连续三个月“零报告”的,市级检察院及编制30人以上的县(区)检察院、派出检察院一个月“零报告”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及派出院检察长连续三个月、其他院领导连续六个月“零报告”的;出现明显凑数填报、应付填报、不规范填报的以及其他应当予以及时提醒的情形。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一般应当予以约谈的四种情形,即因“三个规定”填报问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通过填报信息甄别核查或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发现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因凑数填报、应付填报、不规范填报被提醒后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应当予以约谈的情形。
对于提醒和约谈的对象,该办法规定主要是指在执行“三个规定”中发生相关情形的本级院内设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院主要负责人或下级院分管院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对填报人进行提醒和约谈。提醒工作由本级院检务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工作由本级院分管检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提醒一般采用口头、电话、制作书面提示函等形式进行,约谈一般采用现场的形式,可以单独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检宣
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