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并督促当事人现场兑现了全部调解款项。
2025年5月,李某在某超市处购买面包和水,消费7元,其中面包是3元。后李某发现面包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保质期为4个月,李某购买时案涉产品已过保质期,其向超市索赔十倍赔偿遭拒。
双方因食品过期问题各执一词,李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该产品属于禁止售卖产品,并根据第148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十倍金额1003元。超市方则认为,李某是故意购买过期食品,通过索赔十倍赔偿来“获利”,超市方仅愿意退货退款,不愿意给予任何赔偿。
案件调解时,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立即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多次与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法官指出,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做到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消费者是明知的而故意购买的,消费者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中,超市方意识到其自身的管理、经营存在过错,并表示今后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把关。同时,李某在法官的劝说下也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退还货款、赔偿款的调解协议,超市方当场一次性全部支付,纠纷圆满化解。(记者 赵中坤 通讯员 姚程)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