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赵锦锦
近期暴雨天气频发,多地出现农田被淹、经营受阻、合同履行困难等情况。为帮助群众和经营者有效应对灾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法治日报》记者特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官,就农业保险理赔、土地损毁处置、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认定、汛期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等社会关切话题作出解读,通过清晰的法律指引,助力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问:暴雨致使作物受损、养殖物丢失,损失惨重找谁讨说法?
答:农业保险理赔是首要渠道。灾害发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报案,并同步启动关键证据固定程序,在允许通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拍照取证(建议标注淤泥覆盖面积、作物倒伏规模及畜禽尸体分布等信息)、受损部位特写取证,如农作物断裂根系、果树主干裂痕等,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暴雨灾害调查报告》、村委会盖章的《灾害损失证明》等。
其次,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应密切关注并主动配合政府依据灾后救助政策开展的各项工作。例如,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已于2023年8月发布《全市农业农村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部门优先落实受灾农田排水排涝、损毁基础设施应急修复、复耕复种技术指导以及惠农补贴(种子、肥料补助,生产恢复贷款贴息等)的精准发放。承包方需及时向村委会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申报灾情,如实登记损失情况,以便纳入政府灾情统计与后续救助范围。
保险责任认定应严格遵循合同条款,例如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农作物减产需达阈值”“果树损失要求主干结构性损毁”等理赔标准。此外,还需特别注意,若农户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防灾减损义务(如未及时清沟排涝)或未对死亡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可能减赔或拒赔。
问:因暴雨导致承包地严重毁损,土地无法恢复生产,怎么办?
答:当承包地因暴雨山洪灾害遭受毁灭性破坏(耕作层被完全冲毁或掩埋、土壤理化性质发生不可逆变化、核心水利设施彻底损毁无法修复、地形发生根本性改变导致永久丧失耕作条件等),致使土地客观上、永久性地无法再用于农业生产,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在此情形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为承包方提供了根本性的救济途径。相关条款在确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列为法定例外情形之一。承包方有权据此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调整承包地的书面申请。但是,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申请调整承包地须严格遵循双重法定程序: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程序,即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明确同意;须履行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即将调整方案报请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承包方在申请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如专业机构出具的地形测绘与土壤检测报告、政府部门的灾害损失评估认定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以证明土地毁损的毁灭性、不可恢复性及其对承包经营权的根本性影响。
问:暴雨困途、粮食减产,面对这些情形该咋办?
答:自然灾害引发的合同违约纠纷中,不可抗力构成免责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暴雨、洪水等灾害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件时,违约方可主张减责或免责,但需同步履行三项法定义务: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履约障碍;提交法定证据,如气象局灾害报告、绝产鉴定书或道路封闭通告;采取减损措施,如农户抢收未损作物、民宿经营者协助游客转订等。
免责范围通常限于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对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相对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建议双方优先通过延期供货、减少订单量等措施协商变更合同,或协议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早期高效化解纠纷,可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问:汛期物资紧缺,商家坐地起价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汛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因交通受阻、物资供应紧张,部分商家借机实施的随意涨价行为,绝非单纯的市场调节现象,而是对市场秩序与民生保障的干扰与破坏。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商家若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恐慌、超出正常库存囤积居奇且经告诫拒不投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在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时大幅提价等情形,均属法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若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比如哄抬涉及基本民生的食品、药品、防汛救灾物资价格,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牟取暴利,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恶劣影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汛期哄抬物价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触碰法律红线。商家需严守明码标价、合理定价的义务,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刑事责任。消费者应保留证据积极举报,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结合,维护市场稳定。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