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
审议中,有些组成人员对修改稿第三条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具有普遍性,不需要作出规定;建议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获得荣誉表彰的权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尊重和支持,获得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对此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对修改稿第三条进行修改,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创新创造,营造关心、尊重、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对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决稿第四条)。
二、关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
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心健康,防止过度劳动,根据情况开展心理疏导;对企业制定考核办法、设置抽成比例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就企业相关责任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防止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表决稿第十四条);二是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合理设置抽成比例(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是规定根据情况开展心理疏导;就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教育、应急演练(表决稿第十八条)。
此外,有的组成人员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围、界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规范、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等方面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目前处于探索阶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围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为宜;劳动关系如何界定,国家层面已有规范;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国家政策明确,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因此,对于上述方面,本法规以不作规范为宜。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对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来源:安徽日报